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6號聲 請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代 理 人 楊崇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鄭明源 │鼎玫企業有│彰化商業銀│0300131900 │62,900元 │106年11月30日 │IN5699228 │ │ │ │ │限公司 │行左營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