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抗告人即

相對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抗告人與相對人哈爾濱松江電機有限公司間聲請大陸地區仲裁判

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陸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