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抗告人與相對人哈爾濱松江電機有限公司間聲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