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蘇馮玉華
- 相對人
- 瑞兆豐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名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