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請人
蘇馮玉華
相對人
瑞兆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名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