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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字第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6號

原告
林騏勝
被告
璟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駿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獎金計算及抵銷抗辯問題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9 年5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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