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判決,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7,600 元,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52,129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709,7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陳景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