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嘉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 債 權 人 嘉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燕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08 年8月1日經解散登記在案,揆諸前開之說明,債務人已非具當事人能力,是本院於108年8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公司清算資料等,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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