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
    嘉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 債 權 人 嘉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燕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08 年8月1日經解散登記在案,揆諸前開之說明,債務人已非具當事人能力,是本院於108年8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公司清算資料等,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