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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債權人
凱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曾四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柏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年利率為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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