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 債權人
-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均
已解散,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
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
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