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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債權人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均

已解散,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

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

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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