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0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87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吳崑池
- 債務人
- 翔固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鴻翔
- 債務人
- ○ 號
- 債務人
- 黃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七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七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七五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