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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千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62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千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漢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務人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8 年10月29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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