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 債權人
- 茂欣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經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貴公司之聲請狀於具狀人處僅蓋有公司章及撰狀人章,無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