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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8號

債權人
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宮浩一
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代理人
李維中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就新台幣2,151,450 元部分依票據關係請求年息6 %,請提出該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又如退票日晚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請重新提出計算書,又如無退票理由單,請提出依年息5 ﹪計算利息之計算書。

二、請釋明貨款新臺幣74,760元部分,清償期為107 年5 月31日之依據,又依民法第229 條第1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債務人應於107年6 月1 日負遲延責任,貴公司自107 年5 月31日起算遲延利息之依據?並提出自108 年6 月1 日計算遲延利息之計算書。

三、債務人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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