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 債權人
- 華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華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高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高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1732532、1732533號)及退票理由單到院供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