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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4號

債權人
游舒羽即鋐羽通信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俊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人姓名是否有誤?(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游羽即『鋐』羽通信行,與具狀人之印文『鈜』羽通信行不一致)

二、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

①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②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承二,如台端係依和解契約請求,則:

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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