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4號
- 債權人
- 游舒羽即鋐羽通信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俊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人姓名是否有誤?(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游羽即『鋐』羽通信行,與具狀人之印文『鈜』羽通信行不一致)
二、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
①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②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承二,如台端係依和解契約請求,則:
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