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 債權人
- 陳家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聯鑫國際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心彤非郭宏阡)。
二、請求新台幣167,847 元之證明文件及計算式(請分別計載各租賃標的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台端提出之房屋租賃委任管理契約書所載之標的僅有高雄市○○區○○路000 號2 樓L2/L3 二間,如有其他契約,請一併提出。
四、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