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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債權人
許鴻銘
債務人
鴻益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友邦 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編│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 │││├─┼───────┼──────┼───────┼────┤│1 │108年1月5日  │1,000,000元 │108年1月7日  │989900 │├─┼───────┼──────┼───────┼────┤│2 │107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07年12月20日 │1422414 │├─┼───────┼──────┼───────┼────┤│3 │107年12月17日 │500,000元  │107年12月17日 │1422413 │├─┼───────┼──────┼───────┼────┤│4 │107年12月16日 │170,000元  │107年12月28日 │98988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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