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0號
- 債權人
- 古崴
- 債務人
- 伍連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連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林郁欽是否為債務人,如是,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按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80條定有明文。經查,股東伍雲川於民國90年11月11日死亡,請提出其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函查有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