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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0號

債權人
古崴
債務人
伍連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連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林郁欽是否為債務人,如是,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按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80條定有明文。經查,股東伍雲川於民國90年11月11日死亡,請提出其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函查有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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