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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債權人
陳家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郭宏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宏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列載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完整之租賃託管合約書影本到院。

四、請釋明債務人郭宏阡應給付系爭債務之依據為何?另與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間究應連帶或共同給付系爭債務?其依據為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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