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 債權人
- 陳家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郭宏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代聲請人所收之租金,並提出部分之租賃託管合約書附卷可參。然自上開文件形式上觀之,無法確知債權人請求金額之依據,難認就本件請求之已為釋明。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完整合約書,然債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提出。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