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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債權人
陳家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郭宏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代聲請人所收之租金,並提出部分之租賃託管合約書附卷可參。然自上開文件形式上觀之,無法確知債權人請求金額之依據,難認就本件請求之已為釋明。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完整合約書,然債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提出。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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