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
- 債權人
- 潤發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瑋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聚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8年7月5日』起算?
二、債務人聚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