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54號
- 債權人
- 鄭崇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立宇即嘉郡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立宇即嘉郡企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匯款紀錄等)以及所欲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公式。
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