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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翰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系爭遺失支票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並補正以票據權利人

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狀及以票據權利人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

通知書正本到院。(例如票據權利人若為嘉恩工程行,請補正「

以嘉恩工程行為聲請人之公示催告聲請狀」及「以嘉恩工程行為

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按支票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及通知人須為票據權利人,貴公司僅為票據交換之存入銀行,並

非票據權利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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