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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聲請人
潤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提出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尚未詳盡,無法特定本

票,請提出載有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

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之報案記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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