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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康家儒

  • 當事人
    樺品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聲 請 人 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家儒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8 年7 月29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8 年8 月1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系爭支票已指明「廣源工程行」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四、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廣源工程行」)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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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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