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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 原告
    債 詹翔霖即詹仁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請人即債 詹翔霖即詹仁松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江俊億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吳銘山 相對人即債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黃子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代 理 人 楊書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債務人投保商業性保險之保險解約金新臺幣 21,252元,有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10日富壽利益客字第1080003358號函及債務人陳報 狀在卷可憑。上開保險解約金經本院通知債務人提交本院後,業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公告,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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