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聲請人即債 林淑靜即林敏春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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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蔡光超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進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相對人即債李原雄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 權人
- 相對人即債李麗珍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 權人
- 相對人即債李俊雄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 權人
- 相對人即債李俊雄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 兼前列三人共同
- 送達代收人
- 李麗英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 相對人即債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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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債務人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國泰人壽函(查無投保資料)、本院108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40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