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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聲請人即債 林淑靜即林敏春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李原雄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李麗珍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李俊雄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李俊雄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兼前列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麗英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相對人即債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債務人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國泰人壽函(查無投保資料)、本院108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40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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