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陳昱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函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麗冠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草潭段499 、500、502 地號土地及相對人函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千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其上1140、114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卷內所附謄本列印時間為108 年3 月13日,迄今已約8 個月之久,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麗冠、債務人林俊閎、馬華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函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