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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靖雯
相對人
謝錦在
關係人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自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關係人許自足、第三人許商格、曾麗書自108 年8 月6 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 筆合計26,000,000元,約定分期攤還,如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關係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10月4 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又上開不動產於108 年10月29日因信託關係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連帶保證書、授信契約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橋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
│號│市  │區  │段  │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範圍│
├─┼──┼──┼──┼──┼─────┼────┼──┤
│1│高雄│路竹│下坑│1012│特定農業區│256     │全部│
├─┼──┼──┼──┼──┼─────┼────┼──┤
│2│高雄│路竹│下坑│1361│特定農業區│1,227   │全部│
├─┼──┼──┼──┼──┼─────┼────┼──┤
│3│高雄│路竹│下坑│1362│特定農業區│1,836   │全部│
├─┼──┼──┼──┼──┼─────┼────┼──┤
│4│高雄│路竹│下坑│1363│特定農業區│1,940   │全部│
├─┴──┴──┴──┴──┴─────┴────┴──┤
│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    │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  │權利│
│  │    ├──────┤材 料 及├───────┤範圍│
│  │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    │    │
│號│ 號 │            │        │  合    計    │    │
├─┼──┼──────┼────┼───────┼──┤
│1│302 │下坑段1361、│鋼骨造  │一層:2,128.83│全部│
│  │    │1362、1363地│1層     │              │    │
│  │    │號          │        │              │    │
│  │    ├──────┤        │              │    │
│  │    │大德路277 巷│        │              │    │
│  │    │210弄28號   │        │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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