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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號

聲請人
周弘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奕成即(長揚國際壽具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之相對人為何?(何謂陳奕成即長揚國際壽具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陳奕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長揚國際壽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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