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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洪源隆、蔡曉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06月17日經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237820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最新」及「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請求之金額及利息是否依債權計算表所載。

三、相對人蔡曉芳、洪源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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