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洪源隆、蔡曉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06月17日經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237820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最新」及「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請求之金額及利息是否依債權計算表所載。
三、相對人蔡曉芳、洪源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