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慧美
- 原告永榮宇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永榮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司、御甥股份有限公司、陳昱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須具體指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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