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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0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9號

聲請人
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
聲請人
智動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江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本票裁定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本票裁定,然本票裁定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聲請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票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聲請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別給付票款1,775,928 元、396,796 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2,000 元、500 元,合計2,500 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2,000 元,應補納500 元)。

二、票號7128903、7128904之本票受款人並非同一,請具體載明相對人應分別給付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智動精密有限公司之金額各為何?

三、相對人陳江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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