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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聲請人
王鄭雪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全字第33號裁定,為相對人提供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經本院以107年度存字第415號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正本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為此請求依法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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