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訴字第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勞訴字第47號
- 原告
- 簡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劉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儒律師
- 被告
-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光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08,688元,嗣於民國108年9月10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715,18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5,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7,710元,應再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