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建字第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2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銓豐工程行即林欣儀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顏廷豐
- 被告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 葉乃嘉
- 原告
- 黃建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7,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