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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建字第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2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銓豐工程行即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顏廷豐
被告
反訴被告即
原告
葉乃嘉
原告
黃建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7,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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