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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
    許良財

  • 原告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82號原   告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財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原告與被告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00,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8年5月17日 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40,000元,訴訟標的金 額為2,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28,720元,尚應補繳1,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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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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