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原告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財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原告與被告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

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00,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8年5月17日

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40,000元,訴訟標的金

額為2,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28,720元,尚應補繳1,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