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69號
- 原告
- 黃桂圓
- 被告
-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宏
- 被告
- 施森德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請求之吊車費用新臺幣(下同)2,500元,非屬上
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
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