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69號

原告
黃桂圓
被告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告
施森德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請求之吊車費用新臺幣(下同)2,500元,非屬上

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

求,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