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號
- 原告
- 奇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華儀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 被告
-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博義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魏妁瑩律師
吳宛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如本院民事庭通之所載事項待確認,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