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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許慧如

上訴人
即原告
奇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按被上訴人之人數補提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到院。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建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經核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120,3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原審判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80,795元及自10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其餘之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為一部上訴,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650,077元之本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650,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提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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