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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訴人
玉清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曾美莉
上訴人
被上訴人
靖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清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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