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胡人豪
胡馨尹
胡尹寧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所為108 年度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三關於「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7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其為瞭解案情,聲請交付108年7月25日及同年8月27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原告,其為瞭解案情,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19日、同年4月30日、同年6月11日、同年8月1日及同年9月12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