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號

原告
蔣豊模即星旺企業行
原告
萬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繼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被告
陳俊夫
被告
林碧嬌
被告
新綠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劉斌
被告
被告
林劉斌
被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連帶將本件判決書內容全部登載於中國時報一天,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1,0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152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152元(計算式:

3,000元+109,152元=112,15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109,152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