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號
- 原告
- 蔣豊模即星旺企業行
- 原告
- 萬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繼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
- 被告
- 陳俊夫
- 被告
- 林碧嬌
- 被告
- 新綠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劉斌
- 被告
- 人
- 被告
- 林劉斌
- 被告
-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虔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連帶將本件判決書內容全部登載於中國時報一天,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1,0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152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152元(計算式:
3,000元+109,152元=112,15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109,152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