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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告
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宮浩一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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