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李怡諄
- 當事人張綉梅、與被告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張綉梅 原告與被告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28,641元(計算式:2,628,641元+200,000元=2,828,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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