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李怡諄

  • 原告
    郭佃竹
  • 被告
    呂偉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郭佃竹 被   告 呂偉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正義羽球館」事業(下稱系爭合夥事業)之合夥關係不存在,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結算系爭合夥事業之合夥財產;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合夥事業之合夥關係不存在,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系爭合夥事業之合夥財產,核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結算或清算合夥財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爰暫依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葉明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