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李怡諄
- 原告Societe d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7號聲 請 人 Societe d’Importation de Motos et d’Accessoires SAS 法定代理人 Frederic Fourgeaud 代 理 人 蕭彣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依聲請狀所述,系爭仲裁判斷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為歐元2,881,670元、仲裁費 用新加坡幣100,046.56元、律師費歐元96,005.37元,以聲請人 民國108年4月24日聲請時之歐元、新加坡幣現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23.04、1:35.12,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106,881,03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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