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林詩瀚即中瀚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星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3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