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4號
- 原告
- 林惠莉
- 訴訟代理人
- 杜海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廷、晶衣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5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廷、晶衣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5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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