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9號
- 原告
- 張權贊即筌富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弘配管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弘配管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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