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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告
張權贊即筌富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弘配管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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