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詐害債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崇有實業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9號原   告 崇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峰 被   告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輝義 人 被   告 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美雲 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 撤銷被告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被告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財產之無償行為,惟原告經本院通知二次,迄未就先位聲明中「所有財產」所指為何具體陳明,復依原告於起訴狀中所陳,被告潮坊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原告貨款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是 依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6,000,000元;訴之備位聲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葉明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